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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改变管辖后的侦查期限问题
发布者:孙瑞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7/6 阅读:2170次【字体:

侦查期间改变管辖后的侦查期限问题

作者:孙瑞红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基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人民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但是又基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职能分工的不同,不是向哪个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这些机关都能够亲自办理。只有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自己才能够办理,否则是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机关办理的。

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规定了移送的情况及如何移送的问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期限问题、明确了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期限问题,但是没有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是一个犯罪事实,由于性质的认识不同,改变管辖后,侦查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譬如说国家工作人员张三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一直羁押着,后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张三的诈骗罪事实并非诈骗,而是贪污。那么此时公安就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检查机关办理。现在的问题是移送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如果检察机关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还有可能导致嫌疑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如果不重新计算,则意味着,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使用的侦查期限比较长的话,检察机关将没有多少侦查期限来办案。

个人认为,改变管辖后的侦查机关应当获得新的侦查期限,即侦查期限在管辖权变更后重新计算。一方面,因为对于接受移送管辖的办案机关来说,它应当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侦查行为,如果不重新机关侦查期限,又必须要对嫌疑人实施羁押的情况下,则意味着侦查机关必须违法,即超期侦查、超期羁押。另一方面,其他机关所使用的侦查期限,由于开始对犯罪性质的认识不同,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必然不是按照移送管辖后的情况来确定的,即移送管辖之前所收集的材料存在着不足以完整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可能。而对于新接手的办案机关来说,不给足够的侦查期限,还要保证案件的质量,是很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所以,应当给予接受移送的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的条件。

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

可以移送给有权管辖机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三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侦查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改变管辖的期限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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