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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佩枪”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王双印律师 发布时间:2014/7/21 阅读:3130次【字体:

丢失枪支不报罪

                                                作者:王双印律师

据相关媒体报道: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佩枪,女协警开处女证明示清白。据此,有网友指出,应给与遗失佩枪的合江交警相关处罚,比如可以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那么,合江交警若在遗失佩枪后,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法上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呢,那么我们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何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构成该罪呢,下面进行分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知,该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本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此外,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

其次,本罪的责任形式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会发生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本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知若合江交警在枪支丢失故意隐瞒,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可以追究合江交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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