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相关罪名研究(一)
作者:王双印律师
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作出修改,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判定变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可以说,随着对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越来越严厉的打击,将有助于完善全社会打拐体系的建立。那么,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外,还有哪些相关罪名值得研究呢,下面一一为大家进行解释,第一个相关罪名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