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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应严格把握渎职案件证据标准
发布者:律师孙瑞红 发布时间:2016/3/30 阅读:2165次【字体:

  由于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侦、诉、审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的情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要求公诉环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握证据的审查标准,促使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分歧,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

  主体适格的证据把握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该罪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不够重视,对主体身份界定存在争议的案件缺乏充分论证,取证重心有所偏离。笔者认为,关于渎职犯罪主体的证明应该注意两个层次:一是证明主体的身份,二是证明主体的职责。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应重点审查其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如机关、团体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证明、国有资产登记表等能够证明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证明材料;国家机关授权文件、会议纪要等能够证实国家机关对某组织授权的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职责的证据应重点审查其职责范围的证明和职责行使正当程序的证明,一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的原则、程序、方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行业内部规章制度,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中不同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工作制度;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履行职责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批件,工作日记、电话记录、指示等。本单位领导在具体职权范围内、工作方法上所作的具体指示、部署的书面材料,如领导分工一览表、口头职责分工的记录等。对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情形,应有委托文件。

  行为人主观方面证据的把握

  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是,无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预见,其对职权的滥用行为均持“明知故犯”的心态。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故犯”应重点把握以下证据: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务熟悉程度的证据,包括知识层面、从事公务活动的时间、有无管理权限、是否接受过培训等。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中一贯表现的证据,包括日常公务活动表现、有无受过批评、劝阻以及相对人抗辩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等。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职权的动机证据,包括其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否收受好处等。

  再如,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有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认定为“徇私”。对根据客观事实推导得出的犯罪嫌疑人徇私动机的判断信心不足,当得不到犯罪嫌疑人主观徇私的供述时,便不敢认定,导致徇私舞弊类渎职罪名适用率较低。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徇私故意,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一,行为人与诉讼参与人及其委托人的关系,是否存在私情私利。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作出相关追诉或者不予追诉决定及裁判。第三,行为人的专业水平、知识层次、办案能力以及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

  行为人客观方面证据的把握

  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

  实践中,对于玩忽职守类犯罪,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玩忽职守行为,是应当履行职务而没有履行,还是虽然履行了职务却没有正确、认真地履行职务;如何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遭受了哪些损失等。

  对于滥用职权类犯罪,则应当查清当事人是如何滥用职权的,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还是违背法律授权的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因滥用职权而使哪些人受益,如何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权益,造成了哪些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等。

  对于徇私舞弊类犯罪,应当查清当事人是如何屈从私情,照顾亲友和私人利益进行违背职责的非法活动,使自己或他人获得了哪些利益,如何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等,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后果及恶劣影响等。

  对于客观方面的证据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第一,职权的证明。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行为人应当履行职责的义务,这是针对渎职不作为而言;二是行为人正当履行职责的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动机、目的、意图,这是针对作为而言。

  第二,行为的证明。在证明对象上,对于渎职作为的证明内容应该包括: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和行为人行为的不正当性。对于渎职不作为的内容应该包括: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和某种行为是行为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即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职责的义务。

  第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根据“必要条件”标准,确定事实原因圈。即以危害结果为原点,以“若无A即无B”这一逻辑公式为判断标准向前追溯考察,凡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这种联系的因素,均可归入原因范围,无论其是否属于人的行为。其次,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以对危害结果起作用的程度为依据,挑选对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事实原因作为法律原因。

  第四,损害结果的证明。损害结果是渎职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要素,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时其证据可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二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案发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三是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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